第207章 塞北民政编制!
产生,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华夏公民组成,非华夏籍的永久性居民以及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则不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废除、修改法律,根据忒憋型鉦区政府的提案,审核并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忒憋型鉦区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塞北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组织调查委员会,对行政长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弹劾案。
司法机关
大理寺、悬镜司(包括上诉廷尉和原诉法理丞)、区域悬镜司、裁判署廷尉,以及死因裁判法理丞、儿童廷尉丞等专门廷尉府,此外,还设有土地审裁外、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终审廷尉丞行使终审权。
大理寺官须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廷尉府和高等悬镜司的首席判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华夏公民担任,其任免还须征得立法机关同意并报延州总部以及渝州果脯总部同时监察以及备案。
判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选用不限于当地人,在必要时也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司法独立审判,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原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予以保留。
相互配合
塞北地区的政治制度的特点之一是行政主导。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政主导的各种表现实际上也就是行政对立法的制约。其中尤以行政长官行使相对否决权和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最为显著。
塞北忒憋型鉦区长官对于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案,并没有绝对的否决权。但是他可以拒绝签署,就是说,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某个法案不符合塞北忒憋型鉦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三个月内把这个法案发回立法会,要求重议。这是行政对立法的一种制约手段。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假若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回重议,而立法会经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来的法案,如果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可以解散立法会,重新组织选举。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的重要法案,行政长官也可以解散立法会。
为了防止立法会作出不符合塞北忒憋型鉦区整体利益的决定,行政对立法的制约是必要的。但是,解散立法会这样的制约手段毕竟不能轻易为之。为了避免解散权的滥用,作出某些限制性的规定也是必要的。
这些规定是:(一)先行协商,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方可解散立法会;(二)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三)行政长官在其一届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其次,再考察立法对行政的制约问题。
政府遵守法律,执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在体制上,政府受立法的制约。
一:立法会听取并辩论行政长官定期所作的施政报告;有权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政府应负责答复。
二:.行政长官任免大理寺司卿、高等廷尉府廷尉,悬镜司首尊,事先须经立法会同意;政府征税及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对行政长官不签署而发回重议的法案,立法会以全体三分之二多数议员再次通过原案时,行政长官必须签署(除非解散立法会)。
四:.因两次拒绝签署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如果新选出的立法会仍以全体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法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五.立法会因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被解散,但重新选出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原来的财政预